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呂宙虔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被告 涂沛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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