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移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移調字第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對人 夏泰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調解筆錄原本、正本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6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