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TSUCHIDAKEVINREYURDANETA( 朱柯文 )相對人BALAKRISHNANKAMALAKANNAN(卡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民國108年8月至9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1,980元,兩造乃於108年12月9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及居留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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