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投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家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基於恐嚇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鄭家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於如附件所示之時、地對先後以如附件所示之言詞恫嚇告訴人 蔡亞萍 ,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詎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
法溝通,竟以如附件所示之言詞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然案發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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