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變更編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 宋子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土地變更編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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