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周英輝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1年4月3日府勞動字第10115019001號裁處書,對其裁處新臺幣15萬元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31日勞訴字第101001596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就原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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