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債權人 劉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建忠 即華達旺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何建忠即華達旺企業行簽立之合夥契約影本到院。
二、請提出由台端出資996,800元之相關資料(依台端所提之不起訴處分書第三頁㈡所載:「萬年行就甲契約是出資約200萬,並簽發7張支票交給何建忠」,並無提及係由台端出資。)
三、債務人何建忠即華達旺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