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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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胡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胡榮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