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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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12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97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6年12月12日96年度訴字第97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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