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1078(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罪│竊盜│加重強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1│刑法第330條1│││8條4項│項│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月間│94年3月30日│94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6141號│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6141號│6141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79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實│││979號│979號││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6日│94年10月6日│94年10月6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79號│979號│979號││├────┼───────────┼──────┼──────┤││確定日期│94年10月17日│94年10月17日│94年10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要件│3款│不符減刑要件││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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