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43號
原 告 乙○○
號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