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43號
原   告 乙○○
            號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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