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張甡融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058號對於電視
機、電冰箱各乙臺之查封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即查封物之價值)。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資料佐證,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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