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安正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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