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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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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