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9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9444號抗告人乙○○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7年度票字第1944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