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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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4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於裁定破產宣告前,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果字第986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拍賣債務人甲○○所有,坐落台中縣○○鎮○○段第112地號土地(面積587平方公尺)所有權10分之1,所得之拍賣價金,應暫時停止發款予執行債權人。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1月7日具狀主張,因積欠台北富邦、渣打、第一、台灣新光、華南、萬泰、元大、國泰世華等商業銀行,共計新台幣(下同)4,297,334元,有不能清償之事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宣告破產,因現僅有如主文所示之財產,現正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果字第986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拍賣程序中,本院認有保全之必要,爰依職權對該財產裁定保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