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43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98年3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8年6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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