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96年度易字第453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繕本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1月28日96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而由辯護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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