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月6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號提起公訴,並認與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9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437號、第8412號)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98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惟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9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於97年12月31日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乙份附卷可資佐證。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不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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