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如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3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前述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均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二者所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在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3月)、併科罰金最多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5月)、併科罰金合併之金額(3萬5,000元)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編號1業││││││││││日期│經易科罰│├─┼───┼──────────┼────┼─────┼────┼────┼─────┼────┤金執行完││1│違背安│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103年1月│高雄地檢10│本院103│103年4月│同左│103年5月│畢。│││全駕駛│金新臺幣15,000元,有│26日│3年度偵字│年度交簡│30日││20日││││致交通│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第3617號│字第1749│││││││危險罪│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2│違背安│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102年9月│高雄地檢10│本院103│103年5月│同左│103年6月││││全駕駛│金新臺幣20,000元,有│1日│3年度撤緩│年度交簡│30日││24日││││致交通│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偵字第253│字第2947│││││││危險罪│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號│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