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8月3日起至123年8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3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並約定付款方式為自撥款之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為24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利率條件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1.56%計息,採浮動方式計付,且相對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憑。
(三)又相對人於93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8月10日起至103年8月10日止,並約定付款方式為自撥款之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為12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利率條件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後,扣除政府補貼利率計息,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依原約定利率計息,且相對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憑。
(四)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除繳至95年2月10日之利息外,尚欠貸款本金分別為1,883,542元及521,645元,及自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分別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分別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唯聲請人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5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成德││268│建│││2530.11│10000分│││││││││││││之118││├─┼───┼────┼────┼────┼────────┼─┼──┼──┼───────┼────┼──────────┤│2│新竹市││成德││268-2│建│││132.85│10000分│││││││││││││之11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1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3│新竹市○○路│新竹市成│住家用、│9│││││││││││9│鋼筋混凝│1│平│全部│共用部││1│9│15號3樓│德段268│鋼筋混凝│1│││││││││││1│土造、陽│1│方││分:│││3││號│土造、5│‧│││││││││││‧│台│‧│公││成德段││││││層│3│││││││││││3││2│尺││448、│││││││7│││││││││││7││6│││4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10000│││││││││││││││││││││││分之│││││││││││││││││││││││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