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其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刑責甚重,被告本即有逃亡之潛在動機,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等情,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審判序之進行,是本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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