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
601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1,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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