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債權人丁○○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丙○○、甲○○應各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二、債務人乙○○、丙○○應各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三、債務人乙○○、丙○○、甲○○應各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