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凱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言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第2項所載利息已計算至101年
6月7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01年6月7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