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50號原告 吳欣諭 被告 粘棋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粘棋筌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77號判決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