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立恒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宋立恒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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