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07號上訴人 陳聖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以霖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7,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