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0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增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尚待履行,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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