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共同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8號上訴人圓頂20e3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共同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5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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