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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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謝明文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20,220元(1553.37平方公尺×6,0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0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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