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即清算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000元(933100+4099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