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聖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媖
法官王聖源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