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瑄
鄭家愉
古毓屏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111年度偵字第1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丙○○、甲○○、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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