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保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保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4月26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0.21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MDMA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4月26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扣案之藥錠1顆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確檢出MDMA成分(驗餘淨重0.213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年11月29日南縣機字第00000-
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4832號卷第300頁正面),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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