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9號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林鴻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淑慧 間確認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746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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