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虹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01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虹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虹伶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4.19(回溯96│99.05.31(回溯96│99.05.31(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53號│偵字第2153號│偵字第2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17│99年度訴字第2117│99年度訴字第2117││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9.10│99.09.10│99.09.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17│99年度訴字第2117│99年度訴字第2117││││號│號│號││├─────┼────────┼────────┼────────┤││判決│99.10.01│99.10.01│99.10.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12378號(100│字第12378號(100│字第12378號(100│││執緝238號、編號1│執緝238號、編號1│執緝238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刑10│至3號應執行刑10│至3號應執行刑10│││月、執行中)│月、執行中)│月、執行中)││││││└──────────┴────────┴────────┴────────┘┌──────────┬────────┬────────┐│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7.03(凌晨某│99.07.03(凌晨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37號│偵字第25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27│99年度訴字第3227││最後││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3.28│100.03.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27│99年度訴字第3227││││號│號││├─────┼────────┼────────┤││判決│100.04.18│100.04.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5017號(編│執字第5017號(編│││號4-5號應執行刑1│號4-5號應執行刑1│││年、執行中)│年、臺中分監執行││││中、101.12.17執││││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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