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麻碧松 被告 麻碧華 被告 麻碧坤 被告 麻碧宏
3樓被告 麻素娥 被告 彭玉梅 前列五人共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麻碧松、麻碧華、麻碧坤、麻碧宏、麻素娥、彭玉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麻碧松、麻碧華、麻碧坤、麻碧宏、麻素娥、彭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9,8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9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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