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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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被告 黃文賢
黃祈甯 (原名 黃麗娟 )原告 黃江阿現 、 黃元淦 與上列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狀到院,載明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表明或聲明可資證明答辯內容之證據,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前經調解不成立,被告2人並於調解期日表示,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然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茲限被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