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65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邱泰(太)山、 林邦樑 、 顏大和 、臺南高分檢、 朱坤茂 、臺南地檢、 葉榮盛 等間因105年度重國字第16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