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海軍海鋒大隊代表人 林明華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謝坤展 柯清達 被告 高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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