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3號債權人總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係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其他特定日期,如為其他特定日期,併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