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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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法定代理人 郭輝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歐陽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24,676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暫以原告起訴狀所附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125⑵」、「125-13⑵」所載面積為準,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2,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45.61平方公尺=422,269元;同段125之13地號土地部分:2,9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0.83平方公尺=2,407元,合計424,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