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李易佑李孟瀚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被告 蔡沄蓁蔡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000元(系爭不動產價金473萬元/2);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57,5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共為4,62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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