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邵安秀 被告 柯建源 即 柯彥彰 被告 黃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憲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邵安秀 被告 柯建源 即 柯彥彰 被告 黃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