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0號聲請人 劉趙阿密 聲請人 曹金龍 聲請人 高實祿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7,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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