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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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彭聲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彭桐雨 法定代理人李高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彭聲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經公證之在臺無子女之宣示書。
(二)被收養人彭桐雨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已死亡應提出其已死亡之證明文件,若未死亡應提出書面同意書,此些文件皆應經公證及認證。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