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振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
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