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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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承宗 兼訴訟代理人 王繼鳳 送達代收人 黃松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宴 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