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許惟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告(下稱台新銀行)簽訂之會員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本院卷第41、47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105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現金卡即信用貸款部分: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1日向原告貸款,並訂立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嗣於93年11月12日訂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調整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同日訂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再次調高貸款額度為600,000元,並約定利息低於週年利率18.25%者,有逾期付款每期應繳金額之情事時,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僅繳款至94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392,841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二)信用卡部分:被告於92年2月25日與原告訂立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且同意遵守台新銀行所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採循環利率;如被告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台新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94年10月5日,即未再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98,316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三)代償金部分:被告於93年6月16日向原告申貸共150,000元,並訂立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申請書、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且同意遵守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94年9月30日,即未再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95年4月25日轉催日起算,迄今尚有本金62,980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四)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392,841元,及自94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98,316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62,980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被告催收帳卡查詢、被告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會員約定條款、被告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信用卡類)、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申請書、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被告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貸款類)、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帳務明細表、償勝金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13、15、17、1
9、21至27、29、31、33至41、43、45、47、49、51、99、83至97、61至82頁)。其中現金卡即信用貸款部分,被告催收帳卡查詢、被告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4年10月30日,尚有本金392,841元未還,此後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19、2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記有約定利息低於週年利率18.25%者,有逾期付款每期應繳金額之情事時,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本院卷第17頁),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記載倘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以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本院卷第99頁);信用卡部分,被告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信用卡類)及信用卡帳務明細表、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4年10月,尚有本金98,316元未還,此後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43、83頁),會員約定條款記有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採循環利率等語(本院卷第35頁);代償金部分,被告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貸款類)及償勝金帳務明細表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4年10月(該次清償3,369元,應屬94年9月之欠款),此後並無清償紀錄,但仍有「新增消費」項目,自95年5月起,仍有前期所欠之本金62,980元未還(結帳日為每月17日),此後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51、63頁),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記有利息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等語,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靖欣